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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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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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王某某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送来了锦旗,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说:“谢谢你们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查清楚了案件背后的事实。”这是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2023年以来收到的第五面锦旗。
每一面锦旗,既是群众对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履职成效的由衷肯定,更是对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殷切期待。每一面锦旗背后,既饱含着检察官们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的专业精神,也折射出全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服务保障民生的为民情怀。
调查核实明真相,解债务偿还烦心事
“我们这十几年的账总算是算清楚了,事情终于结了!”雍某拿到再审裁定,激动地跟承办检察官说。雍某与刘某以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朱某借款。后朱某将雍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借款本息六十多万元,并提交借据、对账单等证据。雍某、刘某在诉讼中主张其已经还清欠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判决雍某、刘某承担还款义务。
检察监督环节,承办检察官根据朱某在该案执行环节自认由其实际使用的第三人账户曾收到过某商贸公司一笔二十余万元款项的陈述,依法调取了该第三人账户13年前的银行流水明细,确认双方就案涉借款出具对账单之后,该第三人账户确实收到某商贸公司转账二十余万元。鉴于朱某主张该款系偿还其他借款,在另一案件中解决,承办检察官主动调阅关联案件案卷,经查该笔转账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并未涉及。
这笔借款到底是否为案涉借款的还款?为查明真相,检察机关分别向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最终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笔款项就是案涉借款的还款。据此,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重新算账,超出部分冲抵本金,可以确认雍某已还清借款,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认定雍某借款已还清,朱某也未再上诉,一笔双方争执十几年的借贷纠纷终于化解。
立足公平共赢促和解,解土地租赁忧心事
银川市金凤区某村委会与周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周某租用村委会土地百余亩,用于花卉种植、树木培育等。2020年,村委会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土地租赁费、违约金等费用。法院判决周某支付欠缴土地租赁费并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村委会主张的农用水利费20余万元,法院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为由未予支持。该村委会以周某应支付水利费及按合同约定支付5%的违约金为由申请检察监督。因周某一审二审均未参加诉讼,承办检察官在调阅案件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过检察机关与周某的多次沟通,周某承认欠缴村委会水利费20余万元。但因近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周某所经营业务损失较大暂无偿还能力。承办检察官考虑,一方面案涉土地租期未至,双方重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更有利于土地产出及提高周某的偿还能力;另一方面,多年来因周某欠缴水利费均由村委会集体财产垫付,村委会面临的难题也急需解决。检察机关决定让双方面对面交流,全力促和解,确保双方生产种植、村务管理均能及时回归正轨。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继续合作共赢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明察秋毫护民利,解损害赔偿揪心事
2013年,罗某驾驶自卸货车在道路行驶时与苗某相撞,造成苗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苗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2015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事故发生日至2015年2月相关费用已通过诉讼主张)。法院以苗某最后一次就诊时间为2016年1月9日判决罗某赔偿苗某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9日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万余元。苗某以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检察监督,主张其误工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和标准错误。
承办检察官经反复阅卷、仔细研究苗某的病案信息,发现卷中确无证据显示苗某曾于2016年1月9日就诊,有其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2017年2月14日就诊的信息,且两次“疾病诊断证明书”均有“休息两周”“随诊”的“建议事项”,说明苗某自车祸受伤后一直在不断的治疗,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截止时间确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苗某主张案涉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案件,误工费计算标准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监督该案,法院予以再审。
近年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精准监督理念,紧盯事实层面的争议点、证据采信的存疑点、法律适用的冲突点,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以来,共办理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监督案件1028件,提出监督意见、促成和解204件。